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8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科学开发、节约利用、高效配置、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为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42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6.52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控制在7.87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现有基础上至少降低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以上;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以上;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8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水库、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到2020年,水库、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5%以上;到203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库、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3.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完善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依托现有水利工程,加快规划建设以蓄水、调水、输水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工程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水网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水工程要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依法制订和完善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方案、预案、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类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补偿措施。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

  6.加强用水计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7.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方可投入使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违反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的高耗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下,供水企业产水率达到97%以上。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严格水资源保护

  8.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制定完善本辖区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市区政府(管委)责令限期拆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

  9.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水质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完善水源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水库、河道健康生命。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止水库、河道淤积和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从严控制水库、河道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库、河道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资源补偿机制。

  10.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省水利厅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正常年份确保地下水位不低于全市多年平均埋深。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严格限制地热井的审批,控制数量,限制取水量;对地热水取水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对超计划用水实施加价收费。限期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依法规范凿井建设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凿取水井。

  五、健全完善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

  11.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和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计量。水文部门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各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系统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12.加强水资源监控站网设施和监测能力建设。要加快水资源监控站网建设,完善市、县两级及各大中型水利工程之间互联互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河道、地下水、海水入侵区等的监测站网建设,对重要断面的流量、水位和地下水埋深变化,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逐步实现实时自动监测,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保障措施

  13.强化责任考核。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组织对各市区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14.完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集中统一、规范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重要的、跨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依法核定编制,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加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保证农村饮水安全。

  15.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要科学核定水利工程综合供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16.严格执法管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要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公安、监察、水利、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17.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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