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水文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法规。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党政“一把手”既是落实责任制的组织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领导责任是: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水文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考核奖惩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支部成员的责任 

  1. 支部书记对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测站的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负总责。 

  2. 支部成员、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所分管 

  科室、测站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1.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的规定。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监督制度。 

  2、落实县处级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落实个人收入登记制度;落实干部公费出国(境)的规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落实《会计法》,规范水文经费管理使用,干部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和离职审计,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其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监督对水文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4.压缩会议,禁止发纪念品和赠送礼品,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落实礼品登记制度。 

  5.落实房改政策,规范通讯工具,控购超标车。 

  6.落实《招标投标法》,预防建设领域犯罪。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惩教结合,重在提高。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 

  1.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省局党委负责考核。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种类: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 

  ①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②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③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①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分工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②不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③对所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④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2.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诫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 

  ①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具体布置安排的。 

  ②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③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①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认真对待、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②对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①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党纪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水文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水文资金管理、使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法不依,违反规定和程序,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所骗取的荣誉予以撤销,对个人所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内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甚至包庇、纵容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直至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组织处理仍拒不纠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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